本报延安讯(记者 陈雪 通讯员 张振英) 2005年,安塞县曹某因未到法定婚龄,结婚登记时便借用了姐姐的身份证登记结婚。今年9月,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“离婚”。日前,安塞县法院砖窑湾法庭审理了该案,将案由从离婚纠纷变更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。
2004年,曹某经人介绍与任某相识,同年12月16日双方按习俗举办了婚礼。2005年3月,曹某与任某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时,曹某尚未达到法定婚龄,便借用姐姐的身份证登记,最终颁发的结婚证上也是姐姐的名字。婚后,曹某与任某生育一女,双方经常争吵。今年9月,曹某起诉“离婚”。
安塞县法院砖窑湾法庭经审理认为,原告冒用姐姐名义申领结婚证,不具有法律效力,只能被认定为同居关系。而婚姻登记部门未能认真审查,导致登记不实。已建议县民政局对上述结婚证予以撤销。同时,原告曹某与被告任某自愿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一事达成调解。
(原标题:用姐姐身份结婚“离婚”时得知婚姻无效)